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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卖虚拟数字货币等于买卖外汇?

imtoken币不见了 2023-03-23 07:11:3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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刚刚在安庆审理完一起虚拟数字货币案,马不停蹄来到深圳出差。 刚到酒店,就看到一则新闻,广东省梅州市大埔法院判处两名男子非法经营罪名成立。 法院认为,交易虚拟交易是变相的外汇交易。 案件详情如下:

2021年11月,陈先生开始了以现金买卖虚拟货币的业务。 他从他认识的币圈散户(以下简称:U币)购买了USDT(USDT,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中间货币,与美元1:1的汇率),然后转卖给收购方赚取差价。 每笔交易的价格由收单方设定,收单方将1U币的价格与其他虚拟货币的当前市场价格进行比较,计算出一个盈利的价格。 例如:虚拟币交易平台上1U币=6.36元,小陈以1U币=6.24元买入散户的U币,然后以1U币=6.27元的价格卖给收购方。 由于每笔交易都涉及大量现金,陈某害怕被抢,便聘请李某义担任保镖,为与散户交易的现金保驾护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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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2月21日,广东省中山市闽中高速路口,陈某、李某再次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与收单方进行U币交易。 10000个U币,共计5101770元。 2月22日8时许,陈某、李某租车返回福建省福州市。 在途经梅州市打铺西河检查站时,公安机关将赃物全部收缴,当场查获现金510.177万元。

刘洋律师对此案有不同看法。 买卖虚拟数字货币(otc)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,其实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。 许多专家、学者和律师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分析。 法律依据不足。

1、非法经营罪中的“违反国家规定”是什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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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这个问题买卖usdt涉嫌犯罪,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,不存在“模糊地带”,“违反国家规定”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。 也就是说,如果没有违反国家规定,就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。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适用刑法有关准确理解适用《刑法》“国家规定”有关问题的通知》:要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司法裁判的规定准确把握认定解释。 对规定不明确的,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慎重确定。 违反地方性法规、部门规章的行为,不得认定为“违反国家规定”。 ”。如果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“违反国家规定”存在争议,应视为适用法律问题,应逐级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。”

哪些现有的规范虚拟数字货币买卖的法律文件是法律? 哪个是规定? 司法解释确实有,但规定的是非法集资罪。 与非法经营罪有什么关系? 对于监管不明确的审慎认定,无论是94公告还是924通知,明确的再清楚不过了。 从法律层面来说,顶多是部门规章。 部门规章不得认定为“违反国家规定”。 不够清楚? 这个案子有没有一步步提交到最高法院? 我相信不会。 根据刘洋律师的办案经验,在这么短的审理期限内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是不可能的。 而且,刘洋律师还没有看到任何被认为“违反国家规定”的买卖虚拟数字货币的案例得到最高法的批准。

2、买卖虚拟数字货币是否等同于买卖外汇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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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百度百科,外汇,英文名称为Foreign currency,由货币行政部门(中央银行、货币管理机构、外汇稳定基金和财政部)以银行存款、国库券等形式持有财政部、长期和短期政府证券等。当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。 包括外币、外币存款、外币有价证券(政府债券、国库券、企业债券、股票等)、外币支付凭证(银行存单、银行存款凭证、邮政储蓄凭证等)。

由此可见,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发行的,其本质是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动用的。 它必须具备三个特征:可支付性(必须以外币表示的资产)、可用性(必须是可以在国外得到补偿的债权)和可兑换性(必须是可以自由转换成其他支付方式的外币资产) .

回到本案,被告交易了一种虚拟数字货币Tether USD,这是一种基于Tether推出的稳定价值货币美元(USD)的代币。 Tether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称为货币管理局,usdt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称为外币。 目前,对于虚拟数字货币案件的处理,法律支撑在很大程度上是924通知,即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,并未明确白纸黑字写着:“比特币、以太坊、泰达等虚拟货币的主要特征是非货币当局发行,采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,以数字形式存在。”写在这里,与苦笑,还不够清楚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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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谁来判断是否是外汇交易?

对本人代理非法经营外汇交易犯罪案件,侦查机关将函告国家外汇管理局,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将答复是否涉外exchange 是否为外汇交易。 国家外汇管理局梅州分局将对函件进行确认,大致内容包括以下内容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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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一个基本的法律逻辑:如果没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回复,法院就不能据此作出判决; 管理局的回函并非“铁证”。 我也很难相信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将买卖虚拟数字货币视为买卖外汇。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交易所在被拘留时涉嫌非法经营,但法院最终无法做出判决的原因。 原因是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无法出具该交易所经营“证券、合约、期货”的认定。 .

4.写在最后

924通知提到,严禁非法买卖代币票据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、非法经营期货、非法集资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,依法坚决取缔。 . 实施相关非法金融活动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通过以上内容,我们可以明确得出以下结论: 第一买卖usdt涉嫌犯罪,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并不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嫌疑。 二是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后果要“严禁”、“依法取缔”。 第三,并非所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,只要“构成犯罪”,都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四,本案买卖虚拟数字货币不属于所列非法金融活动。

刑法是国家的重要武器,不能随意动用。 这种情况下,并不反映双方的usdt和cash有问题。 本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不符合刑法的基本要求。 如果觉得陈某、李某的行为还是应该受到处罚,不妨考虑行政手段。